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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

2026-01-09 03: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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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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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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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鉴定一般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做合适。通常是停工留薪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确定工伤劳动鉴定时间的基本准则。

对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在受伤后的12个月内,如果伤情已经相对稳定,就可以考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例如,一些轻微的骨折,可能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和恢复,骨折部位愈合良好,身体状况基本稳定,此时就具备了进行鉴定的条件。

不过,不同的工伤情况,伤情稳定所需的时间差异较大。像一些涉及颅脑损伤、脊髓损伤等严重的工伤,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来恢复和观察。这类损伤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需要等待病情更加稳定,神经功能等方面的恢复情况更清晰时再进行鉴定,可能需要一年甚至更久。

另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只有准备齐全这些材料,才能顺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待遇。所以,要综合考虑伤情稳定情况和材料准备情况,在合适的时间进行工伤劳动鉴定。

工伤劳动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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