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遭受故意伤害能否进行工伤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因私人恩怨等与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意味着,如果在工作时间内,员工是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比如保安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商场工作人员劝阻顾客的不文明行为等,从而遭受了他人的故意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例如,超市收银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拒绝为顾客违规操作而遭到顾客的殴打,这种伤害是与收银员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的,就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然而,如果伤害是由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恩怨引起的,比如员工之间因个人矛盾在工作时间发生斗殴,或者员工在工作场所外与他人的纠纷延伸到工作时间内导致伤害,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为这种伤害并非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
此外,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作时间遭受故意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员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