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时,自身仍有途径和时间去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1年的时限是除斥期间,具有不可变的性质。也就是说,除非存在法定的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否则一旦超过1年的期限,职工就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在实践中,职工要及时关注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要尽快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申报,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规定的1年时限内积极准备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避免因超过时限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待遇。
此外,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