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做工伤鉴定,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当单位不给做工伤鉴定时,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劳动者自己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准备好相关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在获得工伤认定后,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可以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