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给报工伤报了医保可能会面临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享受,还可能涉嫌骗保而承担法律责任。
从工伤认定和待遇角度来看。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是不同的。工伤保险可以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更全面、更优厚的保障,涵盖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多项待遇。若没报工伤而报了医保,后续再申请工伤认定时,可能会因为已经用医保报销而使工伤认定程序变得复杂。因为医保报销通常意味着费用已经按照非工伤的情况处理,相关部门可能会对工伤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更严格的审查。而且,一旦医保已经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在工伤保险理赔时,对于这部分已报销的费用,工伤保险可能不会重复支付,从而影响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医保基金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和规定。将原本属于工伤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报销,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医保基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其故意不报工伤而让职工用医保报销,这属于违法行为。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工伤待遇,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行政部门也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所以,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规定正确处理工伤和医保报销事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权益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