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务合同的工伤,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若属于劳务关系,通常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要明确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这里准确说是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费用。
而若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一说,一般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例如,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管理不善等过错,双方会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