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医疗费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家属通常无需承担工伤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工伤鉴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旨在保障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减轻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负担。
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工伤鉴定后的医疗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了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家属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工伤鉴定后的医疗费。工伤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其医疗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责任主体。家属在职工工伤期间更多的是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支持。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暂时无法支付医疗费,家属出于对职工的关心和救治的紧迫性先行垫付了部分费用,在后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家属可以要求相应的返还。
总之,工伤鉴定后医疗费的承担主体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家属一般无需承担这部分费用。职工和家属遇到工伤问题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