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销费用包含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多项内容。
一、医疗相关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是工伤报销的重要部分。这包括职工因工伤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康复费用则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而进行的康复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例如物理治疗、职业康复训练等。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常见的报销费用。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会给予一定标准的伙食补助,以弥补其额外的生活成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同样可以报销,当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其往返的交通费、在外地就医期间的住宿费以及合理的伙食费都在报销范围内。
二、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也在报销之列。对于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费用,以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三、护理和伤残待遇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支付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因身体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一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一定的月数的本人工资进行支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则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此外,还可能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