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不能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不能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工伤赔偿申请的时间规定上,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要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一旦超过1年,用人单位就不能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及其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让他们在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义务时,有机会维护自身权益。同样,若超过1年未申请,通常就无法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来获得赔偿。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体现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考虑到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申请时间的延迟。但这种延长并不是随意的,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核和同意。
工伤赔偿申请的时间限制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及其相关主体,都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