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有所不同。若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该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可能面临后续医疗费用等问题的一种补偿。当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因工伤达到一定伤残等级,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将工伤风险部分转移给了工伤保险基金,以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后的权益。
例如,职工小李所在单位为其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小李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并达到相应伤残等级,之后小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他应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为了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比如,小张所在的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小张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认定和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那么这笔费用就需要由小张的公司自行支付。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