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赔偿责任主体通常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般情况下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首要主体。
具体而言,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例如,在工伤治疗期间,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伤残,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然而,用工单位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也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等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那么用工单位要和劳务派遣单位一起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
此外,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了关于工伤赔偿责任分担的协议,该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仍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张赔偿权利。总之,在劳务派遣工伤赔偿问题上,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