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上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0月4日-7日如果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首先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国庆节是我国重要的法定节假日,其中10月1日、2日、3日这三天属于法定休假日。在这三天里,劳动者本应享受休息的权利,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上班,按照法律要求,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报酬是额外支付的,也就是说,除了劳动者当天应得的正常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需另外支付两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
其次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国庆节通常会放假7天,除去前面的3天法定休假日,剩下的4天(10月4日-7日)一般是通过调休形成的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4天休息日工作,并且不能为劳动者安排补休的,那么就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时,要清楚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