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诉讼中一方故意拖延时间,法律并未规定对此种行为有专门的赔偿方式。但因拖延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赔偿,同时法院会遵循诉讼效率原则推进程序。
在工伤行政诉讼里,若存在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设定针对该拖延行为本身的赔偿规则。然而,若因一方故意拖延时间,给对方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受损方是可以尝试主张赔偿的。
从赔偿主张的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构成了对对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导致对方额外支出了律师费、差旅费等,对方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要求赔偿这些直接经济损失。但受损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些损失是由对方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通常会遵循诉讼效率原则。法院有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把控。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例如,对于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可能不予采纳相关证据;对于违反法庭纪律、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此外,在工伤行政诉讼中,双方都应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如果认为对方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当事人自身也应当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拖延诉讼时间的赔偿规定,但受损方仍可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