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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程序

2026-01-02 05: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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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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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首先是委托环节。伤残鉴定可以由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机关委托通常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确定案件相关的伤残情况而进行。当事人自行委托则一般适用于一些民事纠纷等情况,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为了确定自身伤残程度以便后续索赔而委托鉴定机构。

接着是受理。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委托的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相关事宜,如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时限等。

然后是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检验等。例如在进行肢体伤残鉴定时,会检查肢体的活动功能、肌力等情况。同时,鉴定人还会结合病历、影像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鉴定意见。

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比如委托人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原鉴定事项有遗漏等。此时,委托人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要求,原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鉴定。

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会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等。

复核鉴定通常是在重新鉴定后,当事人仍然对鉴定意见存在较大争议时进行。一般由上一级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最后,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应当包括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并且要详细说明鉴定的依据、过程和结论等内容。该鉴定文书将作为重要的证据在相关案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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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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