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检查、作出鉴定结论等步骤,不同类型的伤残鉴定(如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在具体流程和适用标准上存在差异。
要明确伤残鉴定主要有工伤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等不同类型。
对于工伤伤残鉴定,第一步是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步是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三步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第四步是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或者由交管部门、法院等委托。鉴定机构受理后,会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等,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来确定伤残等级。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通常也是在治疗终结后,当事人可自行委托或通过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会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结合病历等资料,按照相应标准作出伤残评定。
在整个伤残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要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同时,不同地区的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需以当地实际要求为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