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首先是委托环节。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时,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比如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等相关资质的机构。一般需提交鉴定委托书、证明被鉴定人身份的资料、病历资料等,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检查报告等。
然后是受理环节。鉴定机构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查看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机构会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对于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接着进入初次鉴定阶段。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询问病史等,结合提交的病历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鉴定过程中可能会运用到各种专业的检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如果出现新的材料或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会进行补充鉴定。而当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等情形时,可能会进行重新鉴定。
另外还有复核鉴定,一般是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等情况下进行。最后,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整个鉴定流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