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只要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可以做伤残鉴定,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不过一般建议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至6个月左右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能准确反映职工的实际伤残情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伤情相对稳定是判断能否进行伤残鉴定的关键条件。不同的工伤情况,伤情稳定所需的时间差异较大。例如,一些轻微的骨折,可能在2-3个月左右伤情就相对稳定了;而对于较为严重的工伤,如涉及多个器官损伤、大面积烧伤等,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
从实践操作角度来看,一般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至6个月左右进行伤残鉴定较为合适。过早进行鉴定,伤情可能还在恢复变化中,无法准确反映最终的伤残程度,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可能损害工伤职工的权益;过晚进行鉴定,可能会影响工伤职工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后续工作。
申请伤残鉴定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