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既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需要依据情况进行伤残鉴定,二者用途不同,不能简单评判哪个更好。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鉴定通常用于民事侵权赔偿等领域,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情况。
首先来了解一下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中,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的鉴定。比如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案件中,伤者为了确定赔偿金额,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有所不同,其目的是确定伤者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从而计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程序,而伤残鉴定则在涉及民事侵权赔偿等其他情况时发挥作用,二者在不同的场景下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