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工资应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结算,且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时,工资结算的时间要求是即时结清。
关于工资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来确定。例如,试用期工资约定为每月3000元,一个月按30天计算,那么日工资就是3000÷30 = 1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工作了15天,那么其应得工资就是100×15 = 1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低于上述标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后,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结算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责令其支付工资。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和工资待遇。总之,试用期被辞退时,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