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义务,与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无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条款直接确立了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工资仍需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包含在内。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未参保为由拒绝支付,或主张由职工自行承担,均属于违法行为,职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标准,法律明确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原工资”通常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若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部分用人单位仅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做法,违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要求,职工可要求补足差额。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需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确定,一般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持续按月支付工资,直至停工留薪期结束或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转而享受伤残待遇。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果的,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职工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与工伤认定结果直接相关。职工需先通过法定程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依法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若未被认定为工伤,即使存在停工治疗情形,也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需按病假工资等其他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