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后的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全部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业病的治疗费用承担主体需结合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形综合确定。
首先,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将“患职业病”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因此,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治疗费用的承担规则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其次,已参保情况下,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此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再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全部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向劳动者转嫁。
此外,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最后,劳动者若与用人单位就职业病治疗费用承担发生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认定后,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