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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流程

2025-12-13 19: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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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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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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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定伤残等级需经过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由法定主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及材料,经机构受理、专家鉴定后出具结论,对结果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全程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

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其流程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展开,具体如下:

工伤认定是伤残等级评定的法定前置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只有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才具备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资格。未进行工伤认定或认定结果为非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伤残等级评定申请。

申请主体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时限为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提出。实践中,建议在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后30日内提出申请,避免因超期影响权益主张。

提交完整材料是受理的核心前提。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委托鉴定书、一寸照片等)。材料不完整的,鉴定机构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补正,否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受理后进入规范的鉴定流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延长30日。鉴定前,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出具后需依法送达并保障异议救济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流程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从工伤认定前置到最终鉴定结论作出,每一步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流程(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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