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工伤认定申请需由工伤认定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撤销申请,说明撤销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社保行政部门将作出撤回决定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的撤销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特殊环节,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流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撤销申请的办理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一、法律依据与申请主体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这为撤销申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申请主体需为原工伤认定申请人,具体包括:职工本人、职工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仅在职工未申请时可作为申请人)。需注意,非申请人无权提出撤销申请,例如用人单位不能未经职工本人同意擅自撤销职工自行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条件与时间限制
撤销申请的核心条件是“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一旦社保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无论是认定为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申请人便无法通过“撤销申请”终止程序,此时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此外,撤销申请需基于申请人真实意愿,用人单位若以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职工撤回申请,职工可保留证据(如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后续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三、申请材料与办理流程
1. 书面撤销申请:申请人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原工伤认定申请编号、撤销理由(如双方已协商解决、证据不足需补充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个人申请需签字并按手印,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口头申请通常不被受理,书面形式是法定要求。
2. 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亲属申请需提供与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3. 原申请材料关联文件:可附上原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以便社保行政部门核对申请信息。
办理流程方面,申请人需将上述材料直接递交至受理原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保行政部门(一般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县级社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会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主体是否为原申请人、是否在决定作出前提出、撤销理由是否清晰等。审核通过后,社保行政部门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撤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四、关键注意事项
1. 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请: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撤回申请后,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需依法受理。但需注意,再次申请时需重新提交完整材料,原撤回记录不影响新申请的审查。
2. 用人单位撤回的特殊风险: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撤回申请,职工需警惕是否存在“私了协议”中约定“撤回申请后放弃工伤赔偿”等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此类排除职工法定权利的条款无效,职工即使撤回申请,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或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3. 撤销后的程序终止后果:撤回申请后,社保行政部门将停止对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调查核实,已收集的证据材料会存档但不再作为工伤认定依据。若后续双方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需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工伤认定程序已终止的情况下,无法直接恢复。
综上,撤销工伤认定申请需严格遵循“书面申请、时限前置、材料齐全”的原则,申请人应明确撤销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撤回后再次申请的权利及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