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劳动合同,需先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再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可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继续申请。
事实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但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多项凭证。
可收集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需显示用人单位名称或负责人信息;二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此类证件需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三是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排班表,可通过同事证言或工作群聊天记录辅助证明;四是同事的书面证言,需注明证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业务文件,如经手的合同、邮件往来、客户沟通记录等,需体现用人单位名称及劳动者职责;六是其他能证明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证据,如工作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报销凭证等。
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定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社保部门官网下载)、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上述收集的证据)、医疗诊断证明(需由医疗机构出具,注明受伤部位、诊断结果及治疗情况)。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完整的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需通过劳动仲裁先行确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申请人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即确认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说明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受伤经过等),并附上述收集的劳动关系证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4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可延长15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劳动关系确认后,持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需特别注意证据的时效性与完整性。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保留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记录受伤环境及原因,避免证据灭失;与用人单位沟通时注意留存书面记录,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需完整截图,通话时可录音(需确保不侵犯他人隐私);医疗记录需连续完整,包括初诊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后续工伤鉴定也需以此为依据。此外,若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情形,可在确认劳动关系后一并主张相关权益,但需优先完成工伤认定以保障后续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的顺利主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