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需准备的核心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的医疗诊断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特殊情况还需补充相应的证明文件,具体需根据申请主体及鉴定类型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法定程序,其资料准备直接关系到鉴定流程的顺利推进和结论的准确性。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只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保真实性。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需先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否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 申请人及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若由工伤职工本人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若由用人单位申请,需同时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需提供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若委托他人代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3. 完整的医疗诊断材料。这是鉴定委员会评估伤残程度的核心依据,需包括:(1)初始诊断证明(受伤时的急诊病历、门诊病历);(2)住院病历(含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3)与工伤部位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片等),需标注检查日期和医疗机构名称;(4)后续治疗记录(如康复治疗病历、复查报告)。医疗材料需连贯完整,能清晰反映工伤伤情的发生、发展及治疗过程,若存在多处损伤,需分别提供对应部位的医疗记录。
4.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标准格式,需如实填写工伤职工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工伤部位等)、用人单位信息、申请事项(如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等),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的,需本人签字并注明申请日期。
5. 特殊情况的补充材料。根据鉴定类型不同,可能需要额外材料:(1)旧伤复发鉴定需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2)职业病鉴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3)涉及精神障碍的需提供精神科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4)停工留薪期确认或延长申请,需补充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需注意,所有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无异,必要时需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医疗资料需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非正式医疗记录(如私人诊所病历)可能不被采纳。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材料不全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因此提前核查材料完整性可有效避免鉴定延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