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存在多方面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表现、主观方面等存在明显差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诸多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行为表现不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主观方面不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多为过失,但也可能存在间接故意。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具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2、客观要件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常常是有意为之。
环境监管失职罪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实践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等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认定标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来进行量刑。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会判处拘役;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判处接近三年的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区别以及各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还想了解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其他问题,例如环境污染犯罪的证据收集、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等,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