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小时计算工资本身属于合法的用工计酬方式,并不直接构成劳动关系诈骗。劳动关系诈骗的认定需结合是否存在虚构用工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非法占有目的等情节,单纯的计时工资形式与诈骗无直接关联。
劳动关系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隐瞒用工真相或伪造劳动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判断按小时计算工资是否涉及诈骗,需从法律性质、用工实质及行为目的三个层面综合分析,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欺骗”与“非法占有”的双重要件。
首先,按小时计酬是法定的合法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此类用工中,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实践中,餐饮、零售、家政等行业大量采用小时工模式,其计酬方式受法律保护,与“诈骗”无直接关联。
其次,劳动关系诈骗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需满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完整链条。具体到劳动关系中,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虚构“小时工岗位”却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培训费等费用后失联;劳动者伪造考勤记录、虚报工作时长骗取工资;或双方根本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仅以“小时工”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补贴、社保等。此时,“按小时计算工资”仅是诈骗的幌子,而非行为本身违法。
再者,合法的小时工用工需具备“实际劳动付出”与“真实权利义务”。无论是非全日制用工还是临时性劳务,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按约定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报酬,双方即形成合法的用工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例如,超市促销员按小时计算工资并实际参与促销工作,家政阿姨按服务时长获取报酬,均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与诈骗无关。反之,若用人单位以“小时工”名义招聘,却未安排劳动者实际工作,或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却通过虚假考勤获取工资,则可能因缺乏真实劳动基础而涉及诈骗。
从法律依据看,除《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范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印证了小时计酬的合法性。而劳动关系诈骗的认定,需结合《刑法》诈骗罪构成要件及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实际用工”原则,单纯的计酬方式并非判断标准。
综上,按小时计算工资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灵活用工形式,其合法性已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诈骗,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用工合意、劳动付出与报酬结算,而非计酬方式本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注意区分合法用工与诈骗行为:劳动者需警惕“无实际工作却高薪”的虚假岗位,用人单位应避免以“小时工”名义规避用工责任,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