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财政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触犯法律,具体涉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需承担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后果。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如扶贫、救灾、科研、教育等)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原则。挪作他用的行为从多个层面违反纪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违反党的纪律规定
对于党员或党组织而言,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等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涵盖党中央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各类文件,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明确要求专项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严禁挪用于非指定项目。
二、违反行政纪律规定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政管理秩序,需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专项资金作为预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途调整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挪作他用属于“未按预算执行”的违法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就包括“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形。例如,将教育专项资金用于修建办公楼、将救灾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津贴等,均属于此类违规行为。
三、触犯国家法律规定
若挪用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专项资金可能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二百七十三条),即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挪用的专项资金属于公款且归个人使用,即可能构成此罪。
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专项资金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规操作”,而是跨越党纪、政纪、法律三个层面的严肃问题。无论是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其他管理主体,都需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按指定用途使用,维护财政资金的严肃性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