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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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取钱属于什么罪行

2025-12-13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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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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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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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取钱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该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而捡到信用卡后取款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形。

一、法律依据:“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捡到信用卡后取钱,完全符合“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要件,因此直接被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制范围。

二、行为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素

1.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捡到信用卡后,明知卡片不属于自己,仍主动通过取款、消费等方式将卡内资金据为己有,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若仅是捡到卡片未使用,或因过失误刷(如误以为是自己的卡),则不构成犯罪。

2. 客观上实施“冒用”行为:这里的“使用”不仅包括在ATM机上取款,还包括在商场、超市等消费场所刷卡消费,或通过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等。只要是利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功能或资金账户获取财物,均属于“冒用”。

3. 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不满5万元)。若取款金额未达此标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罚款),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若达到或超过5000元,则需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盗窃罪的区别:为何不认定为“盗窃”?

实践中,部分人可能误认为“捡到信用卡取钱”属于盗窃,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盗窃罪的核心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如撬锁、扒窃等)获取他人财物,而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本质是通过欺骗金融机构或商户,使对方基于对信用卡有效性的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例如,ATM机虽为机器,但银行通过程序设定赋予其“识别信用卡信息并支付资金”的功能,行为人使用他人信用卡时,相当于向银行“隐瞒身份”,使银行误认为是持卡人本人操作,因此属于“诈骗”而非“盗窃”。

四、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分档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根据犯罪数额分为三档:

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若行为人捡到信用卡后在ATM机取款3万元(属“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万元;若取款20万元(属“数额巨大”),则可能被判处5-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10万元。

五、实践案例:法院如何裁判类似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作出明确裁判。例如,2023年某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分3次取款共计1.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类判决均体现了“拾卡取款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司法共识

六、法律建议:捡到信用卡后应如何处理?

若不慎捡到他人信用卡,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联系发卡银行挂失,或直接将卡片交给公安机关、银行网点,切勿因贪念使用卡内资金。即使卡内余额较少,一旦使用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此外,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并报警,以避免他人冒用造成财产损失。

综上,捡到信用卡取钱并非“小事”,而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犯罪行为。法律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任何试图通过拾卡获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捡到信用卡取钱属于什么罪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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