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核心区别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及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四个方面。前者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与职务廉洁性,对象是公款,量刑更重;后者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人员,侵犯单位资金所有权与财经管理制度,对象是单位资金,量刑相对较轻。
犯罪主体不同是两罪最根本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从事公务”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需具备管理性、公共性特征。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例如私营企业员工、外资企业普通职员、集体企业中非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等。
犯罪客体与法益侵害不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范畴,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方面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另一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这是其区别于普通财产犯罪的关键。挪用资金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同样是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不涉及职务廉洁性法益。
犯罪对象的范围存在差异。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根据《刑法》第91条,包括国有资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资金,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以公款论)。此外,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单位资金”,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自有资金,不包括国有资金中由非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部分。例如,国有公司中非从事公务的普通职工挪用本单位资金,因主体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差异显著。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4条,量刑起点更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2条,量刑相对较轻:挪用资金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如挪用20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60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践中需注意特殊情形: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因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若其未从事公务(如仅负责内部后勤),则构成挪用资金罪。综上,两罪的区分需紧扣主体身份与资金性质,这是准确定性的核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