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法定权利,属于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之一。
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通过法律明确抵押权人的优先地位,以保障债权实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中“多个债权人竞争同一财产”的冲突,为抵押权人提供法律层面的优先保障。
从法律依据来看,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核心来源于《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的系统性规定。其中,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定义及优先受偿权的基础;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区分了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则——不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才能设立,动产抵押则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第四百一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以登记时间先后、债权比例等作为排序依据,确保权利行使的有序性。
构成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合同需明确抵押财产范围、担保债权数额及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二是抵押财产需符合“特定化”要求,即财产需具体明确,能够与其他财产区分(如房产需有明确地址,车辆需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等);三是需满足法定公示条件,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则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未完成公示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无法对抗其他债权人或善意第三人。
在权利行使层面,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满足严格条件。首先,债权需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若债务未到期,除非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情形(如债务人破产、抵押财产被查封等),否则抵押权人不得提前行使权利;其次,抵押财产需具备可执行性,即财产未因法定事由(如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已灭失且无代位物等)丧失变现能力;最后,抵押权人需未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存在放弃声明,将导致权利丧失。
实践中需特别注意权利冲突的处理规则:当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时,抵押权人仍可依法主张优先受偿,但需在查封前已办理抵押登记;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权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若抵押财产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该优先权需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综上,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是平衡债权安全与交易效率的重要法律制度,其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公示规则及清偿顺序,为市场经济中的融资活动提供稳定预期,同时也要求抵押权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