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监护人需承担人身监护、财产管理、法律代理、教育支持、监督保护等责任与义务,需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遵循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人身监护责任是监护人最基础的义务。监护人需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提供饮食、住宿、衣物等必要生活条件,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型(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等)提供针对性照料。例如,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需协助完成日常起居、医疗护理等;对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者,需关注其情绪状态,防止自伤或伤害他人。同时,需保障残疾人的健康权,督促其接受必要的医疗、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财产管理需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保护残疾人的财产权益,对其个人财产(如工资、补贴、继承财产等)进行妥善保管,禁止侵占、挪用或擅自处分。在使用残疾人财产时,需以满足其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需求为前提,非必要情况下不得随意处置。例如,残疾人的低保金、残疾人补贴等专项费用,需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监护人个人消费。若需处分重大财产(如房产、车辆),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确保符合残疾人的长远利益。
法律代理是监护人的重要法定职责。残疾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需代理其参与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处理劳动争议、办理社会保险等。在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如遭受歧视、虐待、财产侵占等),监护人需代表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例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歧视残疾人时,监护人可代理残疾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教育与发展支持义务需结合残疾人实际情况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需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协助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配合学校开展教育康复。对成年残疾人,需支持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其融入社会。例如,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监护人可协助联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获取岗位信息或技能培训资源,提升其独立生活能力。
监督与保护责任要求监护人防范权益侵害风险。监护人需密切关注残疾人的生活环境,防止其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或其他人身伤害,对可能危害残疾人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警。同时,需监督残疾人的社会交往,避免其因认知能力不足被欺骗、利用。若发现残疾人权益受损,监护人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制止,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尊重残疾人意愿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原则。即使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在作出与其实益相关的决定时,也应尽可能考虑其真实意愿。例如,在选择康复机构、居住环境或处理财产时,需通过沟通、观察等方式了解残疾人的偏好,在法律框架内尊重其自主选择,避免“一言堂”式决策。这一要求体现了《民法典》对被监护人自主意愿的保护,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核心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