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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程度分为几种

2025-12-13 05: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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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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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划分依据为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过错程度及作用大小,具体标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程度的划分是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后续赔偿比例及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鉴定机构需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程度三个维度,将责任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在此情形下,医疗机构需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过错参与度通常为100%。例如,手术医师未核对患者信息导致开错手术部位,或护士误将剧毒药物作为常规药物注射,此类行为直接、单独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且无其他因素介入,即属于完全责任。实践中,完全责任的认定需满足“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这一严格条件,需排除患者自身疾病、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如患者自身疾病、体质特殊或不可抗力)起次要作用。此时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一般为60%-90%。例如,患者因糖尿病就诊,医师未规范监测血糖导致用药过量引发低血糖昏迷,同时患者存在未遵医嘱控制饮食的情况,此时医师的诊疗过错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自身因素仅起次要作用,鉴定结论可能认定为主要责任。主要责任的核心在于“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的主导因素”,其他因素的影响力显著低于医疗机构的过错。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通常为20%-40%。例如,患者因严重心脏病入院,病情危急且进展迅速,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轻微延误检查的过错,但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此时医师的过错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即属于次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认定需明确“其他因素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仅为辅助因素,影响力较弱。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仅起轻微作用,过错参与度一般在10%以下。此类情形中,损害后果主要由患者自身因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导致,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几乎不影响最终结果。例如,医师在病历书写中存在笔误,但该笔误未对诊疗方案产生任何影响,患者损害系自身特殊体质对常规药物的过敏反应所致,此时医疗机构的过错仅为程序上的瑕疵,属于轻微责任。轻微责任的认定需满足“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极低”,通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程度的划分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一方面,它是确定医疗机构赔偿比例的核心依据,例如完全责任对应全额赔偿,主要责任对应60%-90%的赔偿比例;另一方面,责任程度也影响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如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职称评定限制等。因此,准确划分责任程度需结合病历资料、医学文献、专家意见等多方面证据,确保客观、公正反映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程度分为几种(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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