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需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涉及疑难、复杂、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省级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但中华医学会鉴定非必经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部门及流程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这是确定鉴定部门的核心法律依据。
首次鉴定的管辖部门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医患双方可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方申请鉴定时需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申请首次鉴定时,需提交病历资料、身份证明、医疗事故争议书面陈述等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若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对首次鉴定的专业复核,其结论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是后续医疗事故处理(如协商、调解、诉讼)的重要依据。
中华医学会作为全国性医学学术组织,仅负责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且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并非医疗事故鉴定的必经环节。实践中,绝大多数医疗事故鉴定通过市级和省级医学会即可完成。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需注意,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是最直接的途径,若一方单独申请,需先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鉴定效力。此外,鉴定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材料要求,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公正解决提供专业支撑。明确鉴定部门和流程,有助于当事人高效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医疗纠纷的规范化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