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已于2013年废止,且在该制度实施期间,劳教措施本身并不涉及户口迁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无劳教相关规定。从历史角度看,劳教制度是针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非刑事处罚。
关于户口迁移问题,我国户口管理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中明确户口迁移需符合法定条件,如因结婚、购房、工作调动、升学等情形,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劳教措施本身从未被纳入户口迁移的法定事由。在劳教制度实施期间,被劳教人员的户口仍保留在原户籍地,其户口登记状态不会因劳教而改变,也不会被强制迁往劳教场所所在地。实践中,劳教人员在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其户口进行临时性管理(如注明“劳教”状态),但这属于户口信息的备注,并非户口迁移。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刑事处罚中的监禁刑(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能涉及户口变动。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注销被判刑劳教人员户口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2003年8月后,被判处徒刑、劳教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此前曾有注销户口的做法,但该规定也仅针对刑事处罚,与劳教这一行政处罚无关。劳教作为行政处罚,自始未与户口迁移或注销挂钩。
综上,无论是从制度现状还是历史规定来看,劳教措施均不涉及户口迁移问题。若涉及历史上的劳教相关户口疑问,可依据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向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咨询具体户口登记情况,因劳教本身并非户口变动的法定事由,相关户口状态应保持原登记信息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