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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是不是危险驾驶罪名

2025-12-13 19: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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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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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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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本身不属于危险驾驶罪,而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当无证驾驶与《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情形(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叠加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要明确无证驾驶危险驾驶罪的关系,需结合法律规定和行为性质综合分析。首先,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边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该罪仅包括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从条文可见,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是“危险驾驶行为”,而无证驾驶仅是“驾驶资格瑕疵”,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从法律性质看,无证驾驶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可对无证驾驶者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这些均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

不过,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叠加情形”:当无证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结合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例如,无证驾驶者同时存在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此时“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行为即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无证驾驶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也会因符合“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还需区分无证驾驶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若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而非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需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与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犯”性质不同(危险驾驶罪无需实际危害结果,仅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

法律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无证驾驶是“驾驶资格缺失”,二者评价维度不同。例如,仅无证驾驶但未实施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因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险,故不构成犯罪;但若无证驾驶者以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速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则同时满足“无证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无证驾驶本身是行政违法,需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只有当无证驾驶与《刑法》明确的危险驾驶行为叠加时,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常驾驶中,应严格遵守“持证驾驶”规定,避免因资格瑕疵叠加危险行为而触犯刑律。

无证驾驶是不是危险驾驶罪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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