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判刑被开除后,工资结算需以开除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为节点,发放至该时间的前一个月,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部分津贴补贴根据规定处理;被羁押或判刑期间停发工资,已发放的违规工资可能需追缴,且开除后不再享受公务员相关待遇,包括退休待遇。
公务员判刑开除后的工资结算问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处理,核心围绕工资截止时间、计算标准及后续待遇展开。
工资结算的截止时间明确。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开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若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即丧失公务员身份。工资发放需截止至开除处分生效时间的前一个月,即生效当月及之后不再发放工资。例如,某公务员2024年5月因判刑被开除,处分决定于5月10日生效,则工资发放至2024年4月,5月起停发。
基本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需按开除前的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具体为:以当月应发基本工资为基数,除以当月应出勤天数,再乘以实际出勤天数。例如,某公务员月基本工资5000元,2024年4月应出勤22天,实际出勤18天,则4月基本工资结算为5000÷22×18≈4090.91元。
津贴补贴按规定处理。津贴补贴(如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的结算需依据单位具体制度,但需符合国家规定。通常,与出勤直接相关的津贴(如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固定性补贴(如住房补贴)若已纳入工资总额,可随基本工资一并结算;若属于福利性补贴且需在职身份享受,开除后不再发放。需注意,任何津贴补贴的处理不得违反《公务员津贴补贴管理办法》中“不得违规发放”的要求。
补发与扣发需依法认定。若开除前存在未结清的工资(如绩效工资、年度奖金等),需区分情况处理:属于正常工作期间应得的,按规定结算发放;若涉及违规发放(如虚报业绩获得的奖金),不仅不予发放,已发放的还需追缴。此外,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期间,工资停发;若最终被判刑,此前被羁押期间已发放的工资,单位有权依法追缴。
在押期间工资停发且可能追缴。公务员被依法羁押(包括拘留、逮捕)后,所在单位应从羁押之日起停发工资。若经审判最终认定有罪并被开除,羁押期间及判刑后的工资均不再发放;若羁押期间单位已垫付部分费用(如生活费),可从应结算工资中扣除。若最终判决无罪,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可按规定补发,但判刑后则无此待遇。
开除后不再享受公务员相关待遇。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四条,公务员被开除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后续无法享受任何公务员待遇,包括退休待遇。若公务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后被判刑,根据规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其退休费待遇,此前按退休费标准领取的费用,需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是否追缴。
综上,公务员判刑开除后的工资结算以“开除生效时间”为核心节点,严格按出勤天数计算基本工资,合规处理津贴补贴,同时需注意在押期间工资停发与追缴问题,且一旦开除,所有公务员待遇均终止。具体操作中,单位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细化规定执行,确保结算过程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