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赔偿金的支付主体需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区分。已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伤残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划分是工伤待遇落实的核心问题,其法律依据主要为《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具体支付规则需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参保、伤残等级及劳动关系状态综合判断。
一、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支付主体及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职工的伤残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工负责: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均需支付,标准为7-27个月本人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如广东省十级伤残为1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治疗费、药费等)、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如轮椅、假肢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 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标准各省规定,如广东省十级伤残为4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地区由单位支付,或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而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单位需支付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二、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项目,均需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逾期支付的,还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三、特殊情形下的支付规则
1.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支付: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保则用人单位全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可同时主张,不冲突。
3. 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需优先清偿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具体由清算组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综上,工伤伤残赔偿金的支付主体以用人单位是否参保为核心划分标准,已参保的由基金和单位分工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职工需注意保存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确保待遇依法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