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纠纷一般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优先通过劳动仲裁、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若发生用人单位暴力阻挠维权、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制止违法行为、保障人身安全。
工伤赔偿纠纷的本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此类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直接管辖范围。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而工伤赔偿的核算、支付等问题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权范畴。因此,单纯的工伤赔偿金额争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赔偿等情况,直接报警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
但在以下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是必要且有效的维权手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或劳动仲裁;对劳动者进行人身攻击、恐吓、侮辱,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安全;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放弃维权诉求;故意破坏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材料、证据等。此时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报警后,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报告等,这些材料可作为后续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的辅助证据。但需明确,公安机关的介入仅能解决紧急安全问题,工伤赔偿的核心争议仍需通过法定程序处理:首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待伤情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最后根据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解决工伤赔偿纠纷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可通过上述途径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综上,工伤赔偿纠纷的维权需遵循“先认定工伤、再鉴定等级、后仲裁诉讼”的路径,报警仅适用于紧急安全情形。劳动者应熟悉相关法律流程,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