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报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但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伤认定的审批时限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其具体时长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流程综合判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流程主要分为受理、审核、决定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的审批时限:60日内作出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先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启动审批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这一期限是针对大多数普通案件的常规处理时间,涵盖了对事故伤害事实的调查核实、证据收集、权利义务确认等流程。
二、快速处理情形:15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规定了更短的处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类案件通常是指事故经过简单、证据充分(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直接受伤,且有明确证人或监控记录等),无需复杂调查即可直接认定的情形,可大幅缩短审批时间。
三、特殊情况的延长规定:最长可延长30日
若工伤认定案件涉及事实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涉及职业病诊断、跨区域事故调查、证人证言冲突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审批时限。但延长并非无限制,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且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或职工)并说明延长理由。延长后的总审批时限最长为90日,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调查的充分性,也避免了程序的无限拖延。
四、受理前的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需注意的是,若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期限内,待材料补正齐全后,才正式进入“受理”环节并开始计算60日或15日的审批时限。例如,单位因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需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批时间,从补正完成、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才开始计时。
五、认定结论的送达时间: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确保相关方及时知晓结果。送达时间通常不单独计入审批时限,而是包含在“60日内作出决定”的整体要求中,即决定作出后应尽快完成送达,一般在数个工作日内可送达至当事人手中。
综上,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的审批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分为60日、15日两种基础时限,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但需排除材料补正等非审批环节的时间。单位在申报时应确保材料齐全,以便尽快进入受理程序,缩短整体等待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