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通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法律依据包括《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单位需承担补缴保险费、滞纳金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责任。
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步骤依法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步:确认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劳动者需先核实单位是否确实未缴纳工伤保险。可通过登录当地社保官方网站、拨打社保咨询电话(如12333)或前往社保局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工伤保险缴费状态。若记录中无工伤保险缴费信息,或单位明确告知未缴纳,即可认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及未缴纳保险的证据。投诉或维权需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劳动者需收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二是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如社保缴费记录查询结果、单位拒绝缴纳的书面或口头沟通记录(需录音或书面材料佐证)。这些证据是后续投诉、仲裁或诉讼的核心依据,需妥善保存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局或人社局的社保稽核部门投诉。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投诉书(写明劳动者姓名、单位名称、地址、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诉求)、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据及未缴纳保险的证据材料。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会对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若单位经投诉后仍拒不补缴,或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发生工伤后无法报销医疗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等),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包括:要求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赔偿未缴纳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仲裁委员会会在受理后4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可延长15日。
第五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提起诉讼。若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需提交起诉状、仲裁裁决书、证据材料等,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需注意,劳动争议案件通常需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未经仲裁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若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所有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均由单位全额承担,且单位还需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此外,单位拒不整改的,社保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信用惩戒。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注意投诉和仲裁的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建议发现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后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影响权益主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