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后,法律层面并无“误工费”的概念,对应的赔偿项目为停工留薪期工资。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支付期限根据停工留薪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工伤赔偿体系中,“误工费”这一表述并不准确,其功能由停工留薪期工资替代,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以下从概念、计算标准、支付主体、期限确定等方面展开说明:
首先,需明确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差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通常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而工伤赔偿中,为保障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期间的收入不受影响,设置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次,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范围需重点关注。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并非仅指基本工资,而是包含工伤职工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全部收入,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践中,通常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后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仅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支付主体,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工伤保险基金。即便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该费用仍需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职工有权要求其补足差额。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确定是核心问题。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如休假证明、康复建议等)确定;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如骨折需长期康复、职业病治疗周期长等)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部分地区明确,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核定,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期限有异议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确认。
此外,伤残等级评定后的待遇衔接需注意。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争议(如单位拒付、少付或对期限有异议),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工伤后的“误工补偿”通过停工留薪期工资实现,其核心在于保障职工停工期间收入不受损,支付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期限和标准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工伤职工需注意留存医疗机构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