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及辅助器具费用等,具体涵盖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的社会保险制度,其责任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界定,核心是为工伤职工及家属提供法定保障。
一、医疗康复待遇:这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基础责任,用于覆盖工伤治疗与康复成本。根据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经确认后由基金承担。此外,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从基金支付,具体金额由各地根据经济水平调整。
二、伤残待遇:针对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相应补偿。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伤残等级递增: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从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二者共同保障职工后续生活。
三、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三项待遇。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于覆盖丧葬事宜支出;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各亲属抚恤金总和不超过职工本人工资;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该标准为106.68万元),这是对工亡职工家庭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每年随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调整。
四、辅助器具与生活护理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从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
需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基金责任范围严格限定于法定情形,如职工因醉酒、自残等导致的伤害,或未参保且用人单位未补缴的,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工伤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