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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取赔偿时保险报销的钱是归给哪一方的

2025-12-12 06: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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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取赔偿时,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归工伤职工所有;若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险,报销款项归属需结合保险合同约定,但实践中通常归职工,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工伤赔偿中的保险报销款项归属问题,需结合保险类型(工伤保险或商业意外险)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原则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法定归属于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其报销范围及归属在《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上述费用均直接归属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仅承担协助办理报销手续的义务,无权截留或要求职工返还。例如,职工因工伤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报销后,款项应直接支付给职工(或由医疗机构与社保基金结算,职工无需额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为对职工因工伤致残的经济补偿,更是明确归职工个人所有。即使单位曾垫付部分费用(如医疗费),也需通过合法途径处理:若垫付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职工在获得报销后需返还单位垫付部分,但超出部分仍归职工;若单位垫付的是自身应承担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资),则无权要求职工返还。

二、商业意外险报销的费用:约定优先,实践中倾向归职工

部分用人单位会为职工额外购买商业意外险(如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此类保险不属于法定强制保险,报销款项归属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1.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受益人为职工:此时报销款项直接归职工,单位无权主张分配。例如,合同中“受益人”栏填写职工姓名,或约定“意外伤残/医疗费用赔付给被保险人(职工)”,则报销款全部归职工所有,与单位无关。

2.若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单位:需区分保险类型。若为“雇主责任险”,其本质是单位为转移自身赔偿责任购买的保险,报销款可用于抵扣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义务(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为“团体意外险”,即使约定受益人为单位,实践中法院也可能认定该约定无效——因为团体意外险的保障对象是职工,单位作为投保人无权将职工的人身伤害赔偿款约定为自身受益,最终仍会判决款项归职工。

三、单位不得截留报销款,职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无论是工伤保险还是商业意外险报销款,单位均负有协助职工办理报销手续的义务,且不得截留、挪用或要求职工“返还”本应归其所有的款项。例如,部分单位以“已垫付医疗费”为由,将工伤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全额扣下,甚至要求职工额外支付“管理费”,此类行为均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若单位存在截留报销款的情况,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单位返还;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支付截留的报销款及利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优先保护职工权益,支持职工要求单位返还报销款的诉求。

综上,工伤赔偿中的保险报销款项,工伤保险基金部分法定归职工,商业意外险部分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但倾向保护职工。职工需明确自身权益,若遇单位截留报销款,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工伤索取赔偿时保险报销的钱是归给哪一方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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