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被辞退后的工资结算主体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包公司,需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结清。结算范围包括未结的正常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赔偿金;合法解除则可能涉及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工资结算时间最迟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外包工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仅为实际使用方,因此被辞退后的工资结算责任由外包公司承担。以下从结算主体、结算项目、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展开说明:
一、工资结算主体:外包公司为法定责任方
外包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是外包公司(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外包工之间无直接劳动关系。即使外包工因用工单位原因被退回,劳动关系仍存续于外包公司。因此,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工资结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均由外包公司负责支付。用工单位仅在特定情形下(如因自身过错导致外包工权益受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一般不直接参与工资结算。
二、结算项目及计算标准
1. 未结清的劳动报酬: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未结劳动报酬包括:
-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及约定工资标准计算,不得克扣。
- 加班费:若存在未结算的平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平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 未休年假工资:若外包工当年度存在未休带薪年假,外包公司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额外支付200%)。
2.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根据解除原因判定
外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需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情形)、第八十七条(赔偿金情形)判定:
- 合法解除且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劳动合同到期外包公司不续签(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而劳动者拒绝)、外包公司因经营困难裁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月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如外包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如未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即工作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 无需支付补偿/赔偿的情形: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因“严重违反外包公司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被辞退,外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3. 特殊情形:待岗工资与最低工资保障
若外包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外包公司未及时安排新工作岗位,需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支付待岗工资,标准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比例以地方规定为准,如北京、上海明确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待岗期间劳动关系未解除,外包公司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待岗工资。
三、工资结算时间:解除时必须结清,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实践中若工资支付周期(如按月支付)未结束,最迟需在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例如,若工资次月10日发放,当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需在次月10日前结清,不得拖延至再下一个月。
四、法律依据与维权途径
工资结算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等。若外包公司未依法结算工资或支付补偿/赔偿,外包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