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护手段,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那么债权人就不享有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行使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债权人不能自行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有明确的法律标准。
1、客观行为标准
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后,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就可以初步认定为怠于行使。因为诉讼和仲裁是具有公权力保障的较为有效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如果债务人仅仅是通过口头或其他非正规方式向其债务人催讨,而没有采取法律手段,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怠于行使。
2、主观态度标准
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消极对待自己的到期债权。比如,债务人明知其债权到期且有能力主张权利,但却故意拖延不采取行动,或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标准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债务人有其他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就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从而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到期债权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的后果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成功,债权人可以直接从债务人的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当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是,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范围,那么超出部分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2、对债务人的后果
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期间,债务人不得再对其被代位行使的债权进行处分,比如转让、免除等。同时,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因债权人的代位行使而消灭。
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后果
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例如,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在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时,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综上所述,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代位行使。但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等都有复杂的法律规定。比如,如何准确判断债务人的债权是否专属于其自身?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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