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后,担保人需通过确认担保责任类型、收集关键证据、审查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积极应诉提出抗辩、协商和解及依法行使追偿权等步骤应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时,担保人应首先明确自身承担的担保责任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起诉债务人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限制,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担保人。此步骤是应对起诉的基础,需优先核实担保合同中关于责任类型的约定。
其次,担保人需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核心证据包括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如借款合同)、主债务履行情况证明(如债务人还款记录)、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如催款通知)等。若主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如债务人欺诈、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履约能力仍放贷),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担保人可据此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审查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担保人的重要抗辩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则为2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免责。同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为3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若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可主张时效抗辩。例如,主债务约定2020年1月1日到期,债权人2023年2月才起诉担保人,且期间未主张权利,担保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担保人需积极应诉,避免缺席判决影响权利行使。法院送达传票后,担保人应按时出庭,向法庭提交证据并提出抗辩理由。常见抗辩事由包括:保证期间已过、主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催告义务(针对一般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加重债务部分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等。例如,若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3个月”,主债务2023年1月到期,债权人2023年8月才起诉,担保人可主张保证期间已过而免责。
诉讼过程中,担保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和解。例如,通过债务人加入债务履行、分期偿还债务或债权人减免部分利息等方式,争取降低自身责任范围。若协商一致,可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明确履行方案,避免强制执行风险。
若担保人最终需承担担保责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行使追偿权。即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可通过起诉债务人实现债权。实践中,担保人需保留承担责任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法院判决书),作为追偿的证据。
综上,担保人应对债权人起诉时,需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通过法律手段合理抗辩,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帮助,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