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和债务人并非必然承担同等责任。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也可能与债务范围不同,这取决于担保合同约定。
担保人和债务人并不一定承担同等责任。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并非与债务人同时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与债务人较为接近,但也不是完全同等,因为可能存在担保范围的限制。

一般保证中,担保人的责任具有明显特点。
1、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担保人的重要权利。它保障了担保人在一定程度上的权益,避免在债务人还有偿还能力时就被要求承担责任。例如,在一些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收入来源,只是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此时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责任,而应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
2、补充性责任
一般保证担保人承担的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其责任程度相对较轻。
3、责任范围可能受限
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即使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也可能只需对部分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只对本金、利息中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责任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点。
1、债权人的选择权
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有更大的选择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例如,当债务人资金紧张,而担保人有足够的资金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这体现了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权益的有力保障。
2、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虽然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责任紧密相关,但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说明担保人的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3、责任范围的约定性
同样,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担保的具体范围,担保人只需在该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关系较为复杂,受到保证方式、担保合同约定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担保期间的问题、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等。如果您在担保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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