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可通过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或提起行政诉讼两种途径解决。其中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若对最终结论仍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法定程序,其结论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核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1. 申请时限与受理机关: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该结论具有法定终局性。
2. 申请材料要求: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提交医学影像资料或检查报告原件。
3. 鉴定程序与期限: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在60日内组织鉴定,必要时可延长30日。鉴定专家组由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3至5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通过临床检查和医疗资料分析作出鉴定意见。
二、对最终结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1. 诉讼主体与管辖法院:若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最终结论仍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诉讼事由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需围绕鉴定程序合法性(如专家资质、回避制度、检查流程等)或事实认定错误展开。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工伤保险条例》或《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违法情形,或提交足以推翻原结论的新证据(如后续医疗诊断证明、第三方机构鉴定意见等)。
3. 诉讼时效与法律后果:行政诉讼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院审理后,若认定鉴定程序违法或结论依据不足,可判决撤销原鉴定结论并责令重新鉴定;若维持原结论,当事人需按最终结论享受工伤待遇。
实务建议
1.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后,需仔细核对伤情描述、功能障碍程度等核心内容,明确异议焦点(如对“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伤残晋级原则”的适用争议)。
2. 申请再次鉴定时,可补充提交初次鉴定时未提供的医疗记录(如术后康复评估报告、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等),增强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3. 涉及复杂伤情或鉴定标准争议时,建议委托具备工伤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代理,通过专业分析确定救济路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需特别注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工伤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当事人在救济期间仍可凭原鉴定结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不受鉴定结论影响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