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发生工伤的处罚主要包括向伤亡人员或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赔偿、劳动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执照),以及情节严重时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等违法用工情形。此类情况下发生工伤,处罚需结合民事赔偿、行政监管及刑事追责多维度处理,具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刑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民事赔偿责任:向伤亡人员支付一次性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单位需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
1. 治疗期间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支付;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3. 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职工死亡的,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赔偿基数的10倍)及丧葬补助等其他费用。若单位拒不支付,伤残职工或近亲属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二、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非法用工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 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处罚:无照经营或被吊销执照后仍用工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2. 使用童工的加重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还需一次性赔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拒不支付赔偿的处罚:单位逾期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三、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责
若非法用工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3.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非法用工发生工伤的处罚覆盖经济赔偿、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旨在通过严厉措施遏制违法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单位需严格遵守用工登记规定,杜绝童工使用及无照经营,从源头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